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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雄安新区房产网 2022-10-04T16:09:25
作者:雄安楼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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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有序承接北京市非首都功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改革创新雄安新区人口服务管理方式。《河北省雄安新区深化户籍人口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关于深化雄安新区户籍人口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实施意见》等扶持政策区域。试行)”,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和使用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居住在雄安新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在雄安新区申请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不在雄安新区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居住证:

(一)在雄安新区居住半年以上,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持续学习条件之一;

(二)属于北京市非首都功能的疏散和转移人口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证持有人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履行职责,做好居留许可持有人权益的保护、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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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证书管理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户籍、居留许可的管理工作。

村(居)委会、有关单位、学校等应当协助办理户口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工作。

第七条 未在雄安新区登记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户口登记。

第八条 申请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近照;

(二)居住地址、工作、学习等证明材料之一。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办理居留许可。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和证明材料的颁发者应当对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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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对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发居留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条 居住证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签发前30日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或签注居留许可。逾期申请的,暂停使用居留许可;按规定经签注后恢复。

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居留许可,免办证件费用。续签或补发居留许可,需支付证件费用。

第十二条 居住证信息变更、损毁、字迹模糊或者丢失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更换或重新发行。居住证持有人换发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三章权利和保证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存、支取和依法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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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六)国家和雄安新区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发或者补发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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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五)职业资格考试报名雄安落户申请,申请职业资格授予;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等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和雄安新区规定的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积分管理

第十六条 雄安新区实行居留许可积分管理制度。

公共服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居住证综合指标体系,明确各项指标的项目和标准,并根据雄安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申请居留许可后,申请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共服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办理居留许可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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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共服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申请变更居留许可积分。

公共服务等相关部门应当共享居留许可积分指标相关信息,为申请人申请审批和积分变更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公共服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申请人积分,并为居住证申请人提供积分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居留证件积分达到规定积分的雄安落户申请,可享受相应的住房保障、养老服务、学前教育等公共服务,以及相应的福利待遇和办事便利。符合在雄安新区落户条件的,可申请落户雄安新区。

公共服务等有关部门应当规定居住证积分享受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的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北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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