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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合理控制雄安新区人口规模

雄安新区房产网 2022-10-04T15:08:46
作者:雄安楼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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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承担北京市非首都功能有序疏解,合理控制雄安新区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本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雄安新区实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雄安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未在雄安新区登记,通过设定指标和分配对应积分,积分达到雄安新区年度公布积分的,可以申请在雄安新区落户。雄安新区。

第三条 除雄安新区承接的北京籍转移人口、引进人才、原属雄安新区的大中专学生、可直接在雄安新区落户的直系亲属外根据有关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未在雄安新区登记,在雄安新区合法稳定就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积分落户。

第四条 积分结算应当坚持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积分结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雄安新区《居住证》,并在雄安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属于北京市非首都功能转移转移人口的,在本市连续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年度累计计算;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无犯罪记录;

(四)属于雄安新区高端人才引进等工作需要的。

第六条 河北雄安新区管委会协调积分落点。

雄安落户申请

公共服务局会同改革发展局根据雄安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规模,制定年度积分结算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服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积分的受理、审核、计算和公示。

公安机关负责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结算手续。

规划建设、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积分标准

第七条积分结算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三项指标的累计得分即为申请人的得分。

第八条 基本指标包括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水平、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5个指标。

(1) 年龄指标和分数

45岁以下的申请人将累积20分;45岁以上的申请人每增加1岁,将减少1分。

(2) 教育背景指标和分数

具有研究生学位并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将累积46分;具有研究生学位和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将累积32分;具有研究生学位的申请人将累积24分;具有学士学位和学士学位的申请人将累积18分;本科12分;大专学历6分。学历(学位)认定以申请人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依据,不累积。

雄安落户申请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水平指标和分数

获得高级职称者,累计50分;取得副高级职称或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的,累计24分;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术员)的,加分8分;获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的,加分4分。以上情况只计算最高分,不累计。

(四)合法稳定的就业指标和分数

申请人在雄安新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登记的,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累计3分每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五)合法稳定居住指标及分数

在雄安新区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满一年,加一分。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雄安新区拥有合法产权的自有住房、政府保障性住房、依法登记缴费的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拥有合法产权的宿舍。

第九条 奖金指标包括荣誉认定、创新创业、个人纳税三个指标。

(一)荣誉表彰指标及积分

获得国家荣誉和表彰的申请人,将获得50分;获得省级荣誉24分;获得雄安新区荣誉的雄安落户申请,加分18分。以上情况只计入单次最高分,不计入累计。

(二)创新创业指标及得分

申请人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现代服务业、绿色生态农业等创新示范产业重点项目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等。如果股权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加24分。

雄安落户申请

在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申请人,将获得50分;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加分24分;雄安新区获奖者加18分。以上情况只计入单次最高分,不计入累计。

对在雄安新区创业并带动10人以上稳定就业的申请人加12分。就业人数每增加 10 分,加 3 分。总分不得超过 48 分。

(三)个税指标及要点

申请人在雄安新区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每年5万元以上的,加5分;年均超过10万元,加10分。

根据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款,年均纳税20万元以上的,加10分。

依法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雄安新区企业缴纳的税款及其比例计算个人所得税税额。其投资额,年均纳税20万元以上,加10分。

第十条 扣减指标包括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两个指标。

(一)违法行为指标及得分

5年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每次扣20分。

(二)不良信用指标及评分

申请人每有一般失信行为,扣3分;申请人每有严重失信行为,扣12分。

雄安落户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雄安新区设立前在雄县、荣成县、安新县(含委托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连续居住、缴纳税款的,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连续居住、缴纳税款不断地。年份从 2017 年 4 月 1 日开始计算。

第三章北京市非首都功能转移转移安置点

第十二条 雄安新区承担的本市非首都功能转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本市户籍人员,及其同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落户。雄安新区。

第十三条 雄安新区在京承办非首都功能搬迁转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非北京市户籍人员符合搬迁转移人才认定标准雄安新区北京的非首都功能。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在雄安新区落户。

第十四条 雄安新区承担解除、转移北京市非首都功能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非北京市户籍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积分落户。措施。

积分结算指标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外,还包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连续在京居住。申请人在京停留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整年积分3分,连续居住一整年积分1分。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五条积分结算每年接受一次。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公共服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积分落户。

申请人和证明材料的颁发者应当对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公共服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应当当场核实。材料齐全的,将被接受;材料不齐全的,将及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雄安落户申请

公共服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向公共服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公共服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积分和落户计划,制定年度积分从高到低对人员进行落户,并在7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公示期间如举报核实,取消申请人积分结算资格,按积分排名依次填写待结算名额。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积分结算资格雄安落户申请,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得申请积分结算;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办理积分结算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负责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雄安新区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北京市非首都功能转移到雄安新区人才认定实施细则和标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北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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