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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政府关于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最新通知

雄安新区房产网 2024-02-27T09:19:13
作者:雄安楼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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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保障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工作规范、有序、顺利进行,明确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的缴纳标准,加强配建资金的管理使用,发布《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及《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详情如下: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

幼儿园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9月12日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7日

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保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工作规范、有序、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及政府建设的集中安置区项目)。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条例》的规定,在项目用地内自行配建的幼儿园以及在项目用地外单独配建的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含学校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等)。

第三条配建学校移交应当坚持权责明确、衔接有序、程序合法的原则,确保配建学校如期、保质、保量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条例》的规定配建的学校,属于国有公共教育资源。

经验收合格后,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建学校的产权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进行管理。

第五条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建学校的移交主体。

居民住宅项目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配建学校的接收主体。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教育机构具体负责配建学校的接收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配建学校移交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配建学校移交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建学校移交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配建学校移交工作。

第七条居民住宅项目配建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实行土地划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白沟住宅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配建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划拨给开发建设单位。土地划拨产生的税费,由居民住宅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居民住宅项目配建的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土地出让。

第八条配建学校应当与居民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居民住宅项目,配建学校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第九条土地成交后,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项目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配建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配建性质、建设规模、场地面积、建设标准、设计方案审查、开(竣)工期限、装修要求、建设时序、验收交付、产权无偿移交、移交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配建合同应当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基础上签订。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配建合同的约定配建学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分割配建学校或者改变配建学校的用途。

第十一条分期建设的居民住宅项目,配建学校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不分期整体建设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经营性部分验收完成前,完成配建学校的验收,否则经营性部分不予验收。

第十二条配建学校的居民住宅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时,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通知项目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配建学校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分别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居民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结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配建合同履行学校移交手续,同时移交相关图文资料。

相关图文资料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和立项、用地审批和规划、施工许可等有关文件、建筑施工资料、项目建设竣工图及各相关专项设施的图纸资料、不动产测量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

第十四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移交的配建学校图文资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查验。符合交付使用标准的,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建学校移交合同,实体接收配建学校;未达到交付使用标准的,向开发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整改意见,整改达标后,再签订配建学校移交合同,实体接收配建学校。

配建学校移交合同应当明确配建学校的位置、面积、移交的设备设施、移交的图文材料、质量保修责任、不动产登记等,并明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在《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配建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标准之外增加其他接收条件。

配建学校符合交付使用标准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拒绝接收、拖延接收或者放弃接收。

第十六条在项目用地内配建的幼儿园完成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将权利人登记为开发建设单位,再转移登记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名下,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在项目用地外配建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成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将权利人登记为开发建设单位,再根据土地使用权转移批准文件等权属变更材料转移登记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名下,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持配建合同、移交合同等资料,申请配建学校的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十七条配建学校移交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承担相应费用。

配建学校移交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教育机构负责管理维护,承担相应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

配建学校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配建学校质量安全责任。

配建学校移交产生的税费,由居民住宅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收配建学校后,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确保配建学校移交后一年内投入使用。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类学校办学标准做好配建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等的经费保障,县级编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配建学校的招生规模做好教职员工的配备工作。

配建学校应当按照教育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如期、保质、保量移交配建学校并积极协助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守信名单,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及本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布,通报其他部门或者机构,对守信的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激励。

第二十条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居民住宅项目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对配建的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重点监管、联合监管,及时互通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配建而未配建、未按标准配建、未按要求整改、未及时移交配建学校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通报、约谈,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配建而未配建、未按标准配建、未移交配建学校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失信名单,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及本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布;通报其他部门或者机构,对失信的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实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分割配建学校或者改变配建学校用途的,按照配建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由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时移交配建学校及相关资料的,按照配建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由教育行政部门做出限期移交决定,逾期不移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财政、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配建学校移交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条例》施行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民住宅项目配建学校的移交,按本办法执行。

《条例》施行前未移交的配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按照“一事一议”、“一校一案”的原则组织移交。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

幼儿园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9月12日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7日

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

幼儿园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保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以下简称配建资金)的缴纳标准,加强配建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竞秀区、莲池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居民住宅项目配建资金的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沟新城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配建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不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及政府建设的集中安置区项目)。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条例》的规定,在项目用地内自行配建的幼儿园以及在项目用地外单独配建的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四条 居民住宅项目达到《条例》第十四条要求配建幼儿园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该规定要求配建幼儿园;居民住宅项目设计的服务人口未达到四千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教育部组织编制的《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教发函〔2016〕231号)配建幼儿园。

居民住宅项目达到《条例》第十四条要求配建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相应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该规定配建相应学校。居民住宅项目未达到《条例》要求配建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相应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缴纳相应的配建资金。

居民住宅项目达到《条例》、《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要求配建幼儿园、小学或者初中相应标准,如项目周边已经存在完善配套的幼儿园、小学或者初中的,经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不再配建相应学校,有关意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纳入规划条件,但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缴纳相应的配建资金。

第五条 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要求和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按照155元/平方米(幼儿园40元/平方米、小学70元/平方米、初中45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相应配建资金。

第六条 配建资金由市税务主管部门代征。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纳标准,到项目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足额缴纳配建资金。

第七条 配建资金的缴纳流程如下:

(一)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收缴审核凭证》四联单、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要求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到项目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核定配建资金。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核定、填写配建资金缴纳金额,加盖区教育主管部门公章。

(二)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经项目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收缴审核凭证》四联单,到项目所在区税务主管部门,申请缴纳配建资金。项目所在区税务主管部门按照《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收缴审核凭证》核定的金额代收配建资金,加盖税务部门征税专用章,留存第三联。

(三)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所在区税务主管部门缴纳配建资金后,将《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收缴审核凭证》的第二联返还项目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自留第一联。

(四)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办理住宅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将《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收缴审核凭证》第四联作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核要件留存。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配建资金的,教育、税务、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其列入守信名单,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及本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布,通报其他部门或者机构,对守信的开发建设单位实施联合激励。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缴纳或者未按标准足额缴纳配建资金的,教育、税务、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其列入失信名单,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及本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布;通报其他部门或者机构,对失信的开发建设单位实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十条 配建资金按标准统一收取后,全额缴入区级国库。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对配建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统筹安排用于下列开支:

(一)新建学校;

(二)扩建、改建学校的校舍和场地;

(三)补偿居民住宅项目超规模配建的学校。

配建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或者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图书资料等。

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项目超规模配建的学校,是指根据区域规划和教育设施布局,需要配建的学校同时承担周边其他居民住宅项目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任务,而超出本项目应配建学校规模的部分。

超规模配建学校的,经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后,有关意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

第十二条 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下年度学校建设和补偿计划,商区财政主管部门预测配建资金收入预算,提出配建资金使用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列入下年度预算。

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配建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均不得违规审批或者擅自减免、截留、挪用配建资金。

违规审批或擅自减免、截留、挪用配建资金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造价水平变化情况白沟住宅项目,适时对配建资金缴纳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保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三号

《保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已由保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12月12日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4月2日

保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2018年12月12日保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用地

第四章 建设

第五章 配套建设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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